台灣百大伴手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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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度選拔辦法

壹、本辦法所定之選拔事項,主辦單位為台灣省商業會,協辦單位為各縣市商業會及所屬各業商業同業公會。 
貳、由主協辦單位選拔代表該縣市特色之優質伴手禮,推選出台灣百大伴手禮。 
參、選拔標準: 
  一、參選業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登記,業已加入所在縣市商業會或各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,亦無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情事。 
  二、選拔伴手禮確為台灣製造,符合我國相關法令規定,並無抄襲仿冒之情事。 
  三、選拔伴手禮產品類別為食品、手工藝品、紀念品、當地特產等,需具有地方特色、或符合創新概念、或獨具風格品味之要件。 
  四、每家廠商限推選一項伴手禮產品,已獲表揚在案之伴手禮產品,不得選報。 
肆、選拔程序:
  一、各主協辦單位每年以選報7件伴手禮為原則,並得訂定選拔辦法,辦理選拔事宜。 
  二、各主協辦單位得針對商品生產製造方式、地方特色、創新獨特等標準進行評選,選拔出代表該縣市特色之優質伴手禮, 
    選拔日期請各主協辦單位自行斟酌時間辦理,但必須在111年6月30日前選拔完竣,並檢送附表名冊予主辦單位評定。 
  三、主辦單位得就各主協辦單位選報名冊評選年度百大伴手禮,如選報伴手禮質量俱優得增加表揚名額。 
伍、表揚方式:
  於8月19日至8月22日間在台北世貿一館「台北食品暨伴手禮國際博覽會」活動中公開專區展示及頒獎表揚。 
陸、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辦理,修正時亦同,並另函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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